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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21信息来源:区招商局字号:[ ] 色调调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浙江行动纲领,深入实施《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7〕12号),坚持“工业强区”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全区工业综合实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业供给侧改革,不断增强发展动力

(一)建立工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深化工业企业综合分类评价和应用。对上一年度市级企业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企业,原则上确定为 “白名单”工业企业,在金融、减负、土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上一年度市级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中除淘汰落后产能和小升规以外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区级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相关企业,在计划要求期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按设备账面净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给予一定补助,支持镇(街道)开展“低小散”整治,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重大兼并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万元的奖励。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且当年税收超过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大力实施名企、名品、名家战略,加大“三名”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对评选为市级“三名”企业,“行业名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创新)中小企业等,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对当年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快市场拓展。鼓励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对全年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会展,给予摊位费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深化工业“电商换市”,鼓励企业发展“互联网+”,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制造业网络营销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高工业发展后劲

(五)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以引进能有效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为重点,加大选商引资。对引进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产业,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500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六)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产业发展导向且备案的普通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机器换人”、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采购专业应用软件的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根据企业生产性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8%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召开区级以上“机器换人”现场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七)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制造业企业,对境内或境外上市成功的制造业企业,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6〕2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制造业智能工程,努力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八)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对列入市级年度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的,按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具体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予以兑现,项目开工时按其方案预算实际投入应补助的20%,竣工投产时补助剩余部分。列入全区ERP专项提升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以系统模块数量多少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研发推广智能装备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区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设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舟山市内智能装备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并给予不高于实际投入20%的补助。支持企业大力应用工业机器人,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采购应用工业机器人的,每台按实际投资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对新引进并注册落户的重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等,其为舟山企业开展的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快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支持,并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参照省政策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为省级“三名”企业的,对其重点研究院建设,省、市、区三级按50:15:35比例共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

(十二)打造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试点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专项补助。

(十三)加大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大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经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化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院,被评为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省、市、县(区)三级按50:15:35比例共给予100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工业设计龙头企业,对工业设计企业年度设计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鼓励工业设计企业与本地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设计企业(机构)研发设计成果转让给本地企业并由本地企业制造的,给予一定补助。

(十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对主持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提名奖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

五、促进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业增长新业态

(十六)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互联网“双创”示范平台、网络协同制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实施制造业上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使用云技术,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网上销售活动,实现客户、供应商资源共享和产业链协同。企业通过市公共服务云平台上云的,给予企业50%的补助。

(十七)鼓励军民融合发展。积极创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加快重点产业军民融合步伐,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多方面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对四证齐全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接军品装备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强军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军转民技术成果转化和军转民项目实施,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提升。

(十八)支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围绕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十九)推进绿色协调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市级年度清洁生产计划并完成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另外再补助5万元;对列入全市光伏发电推广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业发展氛围

(二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简化企业审批流程,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继续发挥科技服务券的引导作用,突出对研发创新的支持,继续开展精准服务,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贯彻国家、省、市企业减负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把各金融机构支持“白名单”工业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并纳入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引才用工机制。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训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资金,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不断拓宽企业家视野,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

(二十四)加强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对各镇(街道)、工业平台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奖,着重考核年度目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对当年规上工业产值、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性投入、工业技改投入均完成年度目标,四项指标考核得分前3名,工业税收增幅在10%以上(上年度为负的不予评选),节能降耗、小升规、机器换人等任务完成较好的镇(街道)、工业平台授予“工业经济发展奖”。奖金基数10万元,并按工业入库税收实际增长率高出全区平均增长率情况计奖,即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金5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七、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定海区的工业企业。对发生偷税漏税、侵权、仿冒、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本意见与其他扶持政策、上级相关政策重复的,或本意见各条款之间重复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我区“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原《定海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定党政办发〔2014〕250号)同时废止。201711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包括国家、省、市补助奖励资金额度。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向区以上部门申报补助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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