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文件
定教基〔2017〕24号
素质评价及结果使用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现将《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结果使用的补充意见》(舟教基〔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初中学校根据本补充意见,及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各相关学校、考试中心,在实际受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与中考报名时,要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2017年5月10日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结果使用的补充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市考试中心、市属初中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明确休(复)学、插班学生和社会类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及结果使用的相关要求,根据初中学校的实施情况,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舟山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初中学校中途休(复)学的学生
初中学校2014级(及以前级)休学的学生,其复学前各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按照C等认定。复学后按实际就读的学期(年)表现情况,依据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进行。根据复学前后六个学期的评价等第,按舟教基〔2015〕57号文件明确的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总体评价结果,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升学总分。根据复学后实际就读学期的评价等第,按平均权重折算成相应分值后形成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的前置条件。
2015级及以后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正常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休学前已认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沿用。
二、关于初中学校中途插班的学生
在本市范围初中学校间转校的,原初中学校已认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沿用。
由市外学校转入本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其转入前各学期(以学籍确认时间计算,下同)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按照C等认定。转入后按实际就读的学期(年)表现情况,依据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进行。根据转学前后六个学期的评价等第,按舟教基〔2015〕57号文件明确的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总体评价结果,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升学总分。根据转入后实际就读学期的评价等第,按平均权重折算成相应分值后形成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的前置条件。
三、关于社会类考生
社会类考生包括往届生和本市户籍在市外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其初中阶段四大类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认定为C等,按3分分值计入升学总分。在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时,本类考生不受综合素质评价前置条件限制,但其名次的排序,列同分考生不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最后一位。
四、政策调整
由于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创建预期的变化,将舟教基〔2015〕57号文件中“各类高中段学校招收录取新生时,继续把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作为前置条件,录取为省等级示范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为2B2C及以上等级,其他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为 4C及以上等级。”的政策调整为:2018年,录取为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为4C及以上等级。
2019年,将根据2018年的实施情况,在征求县(区)及初中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调整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各县(区)教育局、初中学校根据本补充意见,要及时完善实施办法和细则。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考试中心,在实际受理时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舟山市教育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