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17-33404
文  号: 定党政办发[2016]110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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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我局起草了《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

(一)省政府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2009 年以来,我省先后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14 年,我省开展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2015年,我省被国家列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这些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农业补贴政策,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再创“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省政府要求2016年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成为重要考核内容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在往年仅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加分项,但2016年该项工作纳入了对县区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近期(11月上旬),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各地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以奖代补资金)筹集和落实情况,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我区人均耕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依据

(一)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 号)

(二)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 号)

(三)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 号)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督查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700 号)

(六)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四批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6〕33号)

(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

三、过程

根据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6年3月启动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起草工作,通过向省国土厅和市国土局咨询解析政策,向其他地市学习先进经验,向区财政、农业部门对接了机制建设细节,在市局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后,于9月底完成了资金测算并形成了《办法》意见征求稿。我局就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完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基本原则

按照省政府“绩效导向、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办法》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要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求根据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资金的发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群众在耕地保护中的参与度。

(二)明确了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

1.补偿范围。《办法》将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均纳入了补偿范围。但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期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纳入补偿范围。

2.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对象确定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考虑到定海区实际情况,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镇集体资产有限公司、东海农场等土地所有权单位也列为了补偿对象。

3.补偿标准。按照省级要求及下拨的省级补助资金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为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奖代补资金。

一是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具体参照区农业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定农海渔〔2016〕33号)。

二是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的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 元/亩·年标准(定海区因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2%按27元/亩·年标准补助)下达了392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含临城街道14万元),要求各地做好资金配套,最低档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因此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再配套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50元/亩·年、示范区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40 元/亩·年和其他一般耕地30 元/亩·年的补助,即我区确定的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80元/亩·年、示范区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70 元/亩·年和其他一般耕地30 元/亩·年。以 2015年度我区(不含临城街道)耕地保有量为1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3.3万亩(以及其中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3万亩)均得到有效保护测算,我区每年最多需要配套685万元。同时将按照要求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明确了资金的筹措、使用及发放

1.资金筹措。除了省财政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外,我区配套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安排。

2.资金分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仍然由农业部门牵头,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是否分配到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以奖代补资金发放程序。首先是社区(村)通过调查核定,制定发放方案经各镇(街道)汇总上报区国土部门。其次是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进行区级审核审查。最后是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核实确定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4.资金的使用。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公示。

5.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等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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