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走进定海 > 投资定海 > 相关政策
关于 扶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13信息来源:区招商局字号:[ ] 色调调节: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

 定政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升级发展,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大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成长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对于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扶持解决。涉及企业资产登记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按规定减免费用。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资产,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改造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报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根据审核要求向各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各部门应及时予以出具。

        三、企业和自然人股东因股份制改造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且符合分期缴纳规定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四、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定海区域内前3家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之后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次支付: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20万元,向上市审核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后奖励150万元,余额部分在完成上市后奖励。

       五、在新三板挂牌的定海区域内前3家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之后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次支付: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20万元,向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报材料后奖励40万元,余额部分在完成挂牌后奖励。企业如在新三板挂牌后继续上市的,上市奖励中扣除新三板挂牌已奖励的资金。

        六、对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区的企业,视同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80%以上投资于定海辖区的,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引进的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6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参照《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定委办〔2013〕15号)第十一条,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九、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总部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定海区的企业。除本意见已明确奖励条款外,凡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政策中涉及同级财政补助的,均以定海区地方分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兑现。

       十、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本意见相应做修改调整。

       十一、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到: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