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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13信息来源:区招商局字号:[ ] 色调调节: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定党政办发〔2016〕142号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近年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已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提升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加快企业“电商换市”、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舟山电子商务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互联网产业与定海“2+7”现代产业融合发展这一主线,加强农业、水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塑机螺杆)、文化、旅游等定海特色产业的网络推广和销售,加大对相关企业触网转型、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打造和具有定海地理标识的特色网商品牌培育等重点领域的扶持,促进定海电子商务产业形成规模、彰显特色。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全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基本完备,网络零售额超过25亿元,年均增长40%以上;建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商产业园5个、电商产业带3个,创建电子商务示范社区(村)10个;培育具有定海地理标识的特色网商品牌5个以上;实现互联网产业与定海“2+7”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在国际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建设“定海山”特色商城,并在“定海山”特色商城下建设农业、水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塑机螺杆)、文化、旅游等特色平台5个,使定海特色产业网上知名度和网络销售额大幅提升。到2017年,力争实现全区网络零售额10亿元,建成电子商务园区2个、电商产业带1个,创建电子商务示范社区(村)4个,建设完成“定海山”特色商城并形成一定影响力。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农业、水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塑机螺杆)、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上述领域内企业自主或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上商城,且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或者规模以上企业年网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首次超过15%)、2000万元(或者规模以上企业年网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首次超过30%)、5000万元(或者规模以上企业年网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首次超过5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在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建设具有定海地理标识的产业带(馆),运行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的奖励,并根据入带(入馆)网商数、年网上销售额等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奖励。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后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在20家(含电商服务企业)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基建和土地)20%补助,且不超过20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再给予20万元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对社区(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销售本地产品、带动村民创业致富,且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被省商务厅或淘宝官方认定为电子商务村(淘宝村)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对网点覆盖所有农村社区(村)的物流快递公司进行时效性、配送量、满意度等综合测评,给予测评排名前两名每家3万元奖励(综合测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可以空缺)。

(四)加大小微电商主体扶持力度。对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在各类C2C平台开设网店(微店)销售本地产品,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且年网上销售达2000笔以上(或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验收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培育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团队)。对专业从事摄影、美工、培训、网页设计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团队),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营业额1.5%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积极创建具有定海地理标识的知名网商品牌。对在主流电商平台销售有定海地理标识的本地产品或特色旅游项目,反响良好且年网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旅游项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大电子商务招引力度。对年网上纳税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区外电子商务企业整体搬迁并注册到定海,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队伍,按照《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定人才办﹝2014﹞16号)执行。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电子商务仓储、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的,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享受“一事一议”原则奖励。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相关扶持政策申报资格。

(九)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定海的企业和个体;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同一企业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

四、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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