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16-33155 | ||
文 号: | 定政发[2016]1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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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和《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精神和要求,定海区残联牵头起草了《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过程 2015年12月底,区残联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形成《办法》初步框架及草拟要点。1月18日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要求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月初,意见征求完毕后,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予以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送审稿)》,现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框架内容 《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基本参照《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起草,全文包含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措施、奖惩措施、就业服务和部门职责等共七章三十四条。其中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交代本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内容为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措施内容为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该章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具体人数和比例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全区党政机关每年至少专设2个残疾人岗位;2016年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启动招录残疾人工作,到2018年,所有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全部达到法定安置比例;区残联要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用工人数在70人以上且未达到法定安置比例50%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新招收职工时须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到2020年,须达到法定安置比例的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有一定的比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奖惩措施内容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各司其职,根据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予以奖惩。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人大申请执法检查,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每年将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与其经济利益、政治待遇相挂钩。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 第五章就业服务内容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明确各单位关于帮扶残疾人就业具体方式和措施,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做好对残疾人培训、就业的各项扶助举措,自谋职业及个体灵活就业的残疾人享受对应的就业普惠政策。 第六章部门职责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该章对各部门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残工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国资办、财政部门、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政策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附则明确文件的实施日期以及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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