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还没到站,司机却“好心”答应了乘客的要求,提前停车打开车门,没想到乘客刚下车就被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定公交车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责,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6月,司机董某驾驶公交车未到站时,车上乘客张某向董某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董某停车并打开车后门,张某第一个下了车,没想到,张某刚下车往前走了几步,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来,将张某撞倒在地。事发时,并不知情的董某已驾驶公交车离开。交管部门事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董某驾驶公交车违规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以及未保护现场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牛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医院治疗,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对此,公交司机董某很委屈,称乘客请求了两次,自己出于同情心在她走到后车厢时才开了后车门。因为是在等信号灯,司机需要兼顾前方车辆的动向,没注意到乘客下车后发生事故,所以当时驶离了现场。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在站点外停车系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由交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事故发生时张某已下车完毕且前行了数米,此时客运合同已经终止。公交车与张某、牛某都没有接触,发生碰撞时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张某是被电动车撞倒的,事故的发生与公交车无任何关系。电动车主牛某则辩称,他当时在自行车道正常行驶,走的是下坡,走到公交车后门时公交车上下来个人,急刹车已经来不及,不得已才撞上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牛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属不当。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应基于事故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而认定。交通事故发生于张某与牛某之间,张某下车完毕且已开始前行,牛某驾驶电动车从车后驶来,张某违反常理从非站点下车出现于牛某前面使牛某刹车避让不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保证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虽然董某打开公交车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张某请求下做出,但董某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有着完全的掌控,司机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反道交法的行为,而且未提示下车乘客注意观察避免下车后的第一时间不被后方车辆冲撞。因此,法院认定董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董某作为公交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董某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公交公司及牛某按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