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刹车公交处置不当致人亡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紧急刹车通常都是司机在面对突发状态下的无奈之举,而有的司机却在遇到危险状况时惰于采取相关措施,生生将非突发状态变成了突发状态,这样的紧急刹车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就不会再是赔款了事这么简单。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公交车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3日8时许,金某驾驶公交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在遇到前方车辆刹车后采取紧急制动,致使车上乘坐人陈某、孟某摔倒受伤,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所在的公交公司也在事发后代金某向被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60万元赔偿款。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公交司机金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金某及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金某交通肇事的证据并不充分,本次事故应定性为意外事件,金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在卷证据证实,车载视频显示当日8时21分左右,金某驾驶的公交车前的面包车刹车灯多次亮起,8时21分06秒,面包车刹车灯再次亮起,金某见此仅松开油门让车辆减速滑行,但并未随之制动减速,至8时21分09秒公交车即将与前方面包车相撞时,金某才突然紧急刹车,致车内乘坐的被害人陈某因惯性向前倒地被撞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交管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明知事发路段车辆较多,公交车前的面包车又多次采取制动措施,此时理应谨慎安全驾驶,但金某仅是松油门让车滑行,在公交车与面包车快相撞时,才突然紧急刹车,其行为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符,金某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金某虽是职务行为,但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法院对金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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