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邻居挪动后遭窃 责任该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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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 |||
【案情】
陈某与妻子到外地办事,将自己的“皖17-05139”号拖拉机自卸车停放在所居住的小区东门旁。当天上午,邻居马某因家中办喜事需要挪动该车辆,便与陈某电话联系,陈某告知马某车钥匙的存放位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为便于利用陈某停放车辆的地点,借用陈某的车钥匙挪动车辆,双方已经形成了借用关系。马某拿到车钥匙后,便实际掌管了该车,即取得了无偿使用的权利,同时应负有适当使用、妥善保管和完整交还的义务。但马某挪车后,没有及时将车钥匙归还陈某,也未告知陈某车辆挪动的位置,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车辆丢失,马某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27条关于“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马某对陈某因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陈某车辆损失78155元,及车辆停运所产生的误工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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