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一好友处购买了若干罐某国生产的高档营养奶粉。可收到实物后却发现,奶粉与朋友在微信上发布的宣传图片严重不符。后经专业人员确认,该奶粉并非某国生产。但好友却称他没有过错。为此,王女士曾向消保委投诉,但被告知,由于无法确认好友是否办理过工商登记,难以认定该好友是经营者,故不受理此纠纷。那么,王女士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维权? 解答:由于微信朋友圈上的销售者多为个人,因而一旦发生纠纷,能否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值得商榷。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王女士可以考虑向她的那位朋友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退货。但如果要通过法院诉讼,王女士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们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例如买卖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凭证等。 在此,我们也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微信或者私人代购,可要求代购者先予垫付费用,货到后再付款,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选择网络代购的,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以及买卖时的聊天记录,一旦出现纠纷可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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