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看书信载有的各种权利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14年4月14日,备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钱钟书妻子)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杨绛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持续了一年的案子终于告一段落。
    那么,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载有哪些权利呢?书信在交换的过程中,各种权利又是如何转移的呢?
    首先,书信作为一种实物,承载着物权。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指所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书信原件的持有人是所有权人。其次,书信作为一种文字作品承载着著作权,其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由写信人享有。最后,通信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书信承载着隐私权,除写信人本人之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当信件由写信人到达收信人后,此时书信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分离。所有权由收信人享有,而著作权仍然由写信人享有,且收信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写信人的著作权,如未经写信人许可,不得对书信进行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同时以上行为也构成对写信人隐私权的侵犯。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赵胜达)
分享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