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写了媳妇名 公婆争房上法院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
    案情:50多岁的老张夫妇是台州临海人。2011年初,夫妇俩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但咨询银行后发现,二人因上了征信记录“黑名单”,无法办理房贷,儿子也因名下有多套房产被限购。
  当时,儿子小张正和女友小郑如胶似漆,小郑也怀有身孕,虽未登记却已是“准媳妇”身份。于是,夫妇俩想以小郑名义买房,这样还能享受首套房优惠。随后,老张夫妇以小郑的名义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郑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
  2011年底,小张和小郑登记结婚。2013年,该套别墅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小张和小郑。之后,小郑和小张却因家庭矛盾陷入了婚姻危机。因此,老张夫妇向临海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套别墅的所有权。
  对此,小郑却认为,房屋产权清晰,并已依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最近自己与小张感情出现危机,老张夫妇不但不化解矛盾,反而鼓动儿子离婚并提出此次的讼争,以非法的“借名”的名义与儿子、儿媳争夺房产。
  近日,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到一个“借名买房”的问题,即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存在极大风险,较常见的有被借名一方反悔,出资方不能提供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最后想取得房屋产权就比较困难。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即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
  本案中,原告老张夫妇称自己是“借名买房”,但他们虽提供了部分出资证明,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即“借名买房”的合同约定。而目前的其它证据只能表明,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的,并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为小张和小郑。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和小郑共同共有。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张夫妇因缺乏证据而输了官司,那么,是不是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就能安然无事?并非如此,老张夫妇哪怕留足了证据,并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依然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
  如果出资方是为了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购买本身没有资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房等有政策交易限制的房产,其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很大可能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极易造成房财两空的不利后果。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一时便宜而借他人名义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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