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定海区海洋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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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海区海洋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 定政发〔2010〕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进科技强区建设的决定》(定委〔2007〕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以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环境,不断推进科技体制创新,努力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为重点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发展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⒈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政府在规划布局、设施配套、科技服务、政策扶持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 ⒉坚持重点培育和服务产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着重引进培育一批适宜在我区成长的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型企业。同时,注重引进一批面向我区主导产业和广大中小型企业,开展各类技术活动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⒊坚持企业培育与人才培养并重的原则。在扶持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的同时,切实发挥孵化器在引进和培养人才上的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推进孵化器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⒋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孵化器管理体制,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集聚各类科技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孵化质量。 二、建设规模与组建形式 (一)建设规模。孵化器位于定海盐仓工业区内,采取分期建设模式,一期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主要设施为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孵化用房、道路、绿地等。 (二)组建形式。区国资公司出资成立定海区海洋科技创业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孵化器日常运营机构,主要负责孵化器招商、代理服务、企业入驻、人才培训、物业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服务内容 (一)受理企业入园,协助或代办工商、税务、科技等相关手续; (二)为入孵企业提供租金优惠的孵化场所; (三)组织入孵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技改贴息等项目,协助做好申报材料编写、项目查新、专利申请、成果鉴定(评审)等服务; (四)协助入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等; (五)开展技术引进与中介,推广应用CAD/CAM等企业共性技术,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技术与管理知识培训; (六)建立孵化器信息网点,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帮助企业开展市场调研、企业策划、商务谈判; (七)组织专家对企业科技开发进行现场指导与咨询服务,组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举办产品(技术)推荐会。 四、企业入驻条件与程序 (一)企业入驻条件 ⒈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收归属定海区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服务机构; ⒉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⒊企业必须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项目,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或已建立稳固的技术依托,具有一定的研发或服务能力; ⒋孵化器优先吸纳产品已完成小试或中试,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项目与科研单位合作,具备先期开发基础,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企业; ⒌大院名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科研机构可优先入驻孵化; ⒍企业入驻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科技公共平台入驻不受此限制)。 (二)企业入驻程序 ⒈企业向孵化器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入驻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孵化器运营机构负责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的初审,并汇总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对入驻企业和项目进行考察,必要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孵化条件,做到常年受理,及时审定; ⒊申请企业凭区科技局审定意见,与孵化器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孵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孵化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入孵企业情况,由孵化器运营机构给予其孵化用房租金优惠。 (二)入孵企业财税扶持政策 ⒈对入孵企业年实缴税收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按区级分成的65%予以奖励; ⒉对入孵企业年实缴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⑴增值税:按区级分成的65%奖励,年实缴增值税达1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区级分成的80%奖励。 ⑵所得税:按区级分成的90%奖励。 ⑶营业税:科技型服务企业根据国家、省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后,技术交易额免征营业税。年实缴营业税在3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分成的45%奖励;年实缴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区级分成的60%奖励。 ⒊入孵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审定与兑现。由企业于次年5月前申报,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并兑现奖励政策。 (三)留学归国人员、海洋科技领军人才等高科技人才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可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其研发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列为区级重点科技计划予以扶持。 (四)鼓励大院名校、行业龙头企业在孵化器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应继续留在定海区发展,并在二年内再给予其年实缴税收区级分成的30%奖励;孵化期满后若不能留在定海区发展,政府可视情收回扶持资金;孵化期满后不能“毕业”退出的,不再享受孵化器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科技、财政、税务、经贸(招商)、工商、盐仓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定海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孵化器运营机构的组建、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区属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协同配合,简化审批手续,对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在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财政设立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孵化器日常运营、对外招商、孵化科技项目(平台)补助、人才培训等。积极探索孵化器风险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融资平台建设,探索开展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质押,帮助解决初创期科技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三)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高度重视孵化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逐步建立一批面向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博士后流动站、人才培训基地,建立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创业留人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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