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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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定政办发〔2010〕95号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小企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区政府有关单位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单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应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70%以上,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度、合法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考评优秀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三年。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四)建立计提拨备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按照贷款余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六)拓宽贷款资金渠道。允许提前半年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单次增资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核准实施。 (七)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协调人行、银监等部门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同时,将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纳入区政府对金融机构业绩考评的指标体系中。 (八)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合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由银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账户,不得由小额贷款公司转贷,并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组合贷款协议,须报区金融办备案。 (九)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率比例低于1%和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报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区金融办牵头,联合市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进行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政策的落实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区金融办及时报送月、季度业务情况报告等材料。区金融办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会同市人行、银监、财政、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区工商分局要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区公安分局要积极会同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每年第一季度,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兑现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须提供年度业务运行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融资及贷款业绩审计报告。根据审核结果,参考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扶持政策。 本意见(试行)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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