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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金融招商政策
发布日期:2014-11-11信息来源:定海区招商局字号:[ ] 色调调节:

定海区金融招商政策

 
     一、对在定海区新设或新引入的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本款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定海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或业务范围跨市或跨省的分支机构;区级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在定海的金融机构。

  (一)开办奖励。对在定海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 万元;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定海区域内新设立的区级金融机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15万元。

  (二)税收奖励。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区级财政按其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20%(区分享部分)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的3年内由区级财政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全额补助。

    二、对在定海区新设股权投资机构的政策支持

  本款所指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一定额度予以补助,其中,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按50%的额度补助。

  (三)注册在定海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尤其是涉及海洋新兴产业以及海洋传统产业升级的项目,由区级财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的60%给予补助。

  (四)对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并且50%以上资金投资于定海的股权投资企业,经批准,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总部金融机构税收补助政策。已享受过营业税奖励的不再享受金融机构营业税项目优惠政策。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区政府定期将区内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推荐给在本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上市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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