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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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定委办〔2012〕24号
为加快发展我区文化产业,促进海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争取到“十二五”末实现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的通知》(浙政〔2011〕3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舟委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一)区级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等形式,主要用于扶持文化创意、现代传媒、文化旅游、文化会展等文化产业。 (二)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列入重点文化产业扶持范围,且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创建品牌。被授予省级以上文化品牌的,给予适当奖励。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演出的,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五)扶持文化会展业发展。经相关部门认定,对组展单位在我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展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专业论坛、会议和活动,且住宿人数超过300人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内外会展的文化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六)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对成长型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集合信托融资服务,将政府、信托和各类社会投资者引入文化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十四)建立政府、银行、文化企业三方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促进银企对接,通过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推介会、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更多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探索建立完善文化企业融资风险分散机制、文化产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等相关制度。 (十六)支持区内外有关机构在我区设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的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区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进行担保。 (十七)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四、降低产业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十八)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对新设立的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 (二十)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涉及文化企业的所有企业登记事项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在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保障土地供给,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十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二)在土地供应上,可以以文体娱乐用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允许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但不得超过1年。 六、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三)对原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并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适度、合理地利用工业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发展文化产业。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收或免收。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四)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从运营之日起,前两年的区级税收留成部分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返还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返还奖励。 (二十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企业投资具有产业先导作用的文化项目,可根据有关程序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十六)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企业重大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要素价格、财政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文化创新力 (二十七)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区从事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其在我区工作期间,相关优惠政策参照我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二十八)建立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文化专家、文化企业家等担任顾问。 八、附则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归属区财政共享区域内的文化企业。 (三十)对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从高原则执行。 (三十一)文化企业认定办法和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二)本意见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意见随之调整。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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