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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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定政发〔201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紧紧抓住“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舟山群岛海洋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 给我区旅游业发展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进一步明确我区旅游发展目标定位,推动我区旅游业跨越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区海岛风光、人文历史等旅游资源优势,加快自然山水游、历史文化游和乡村休闲游三大旅游业态项目开发,不断增强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各类资本多元投入。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等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开发特色旅游资源,坚持资源节约、生态平衡,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国内旅游总收入65亿元,接待国内游客800万人次,接待入境游客1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6000万美元,积极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海洋旅游服务基地和休闲度假基地,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区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优化旅游业发展布局。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规划、舟山市海洋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高起点编制《舟山市定海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以及《定海海洋旅游度假区规划》、《定海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区规划》、《东海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国鸦片战争遗址公园规划》、《中国国际戏剧谷规划》等专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住建、国土、农林、交通、水利、文化等规划要与旅游规划相互衔接,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 (二)整合优势资源,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挖掘、整合、提炼我区海岛风光、人文历史等旅游优势资源,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着力推进“舟山跨海大桥风景旅游区”、“东海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中国鸦片战争遗址公园文化旅游区”、“定海历史文化名城休闲旅游区”、“中国国际戏剧谷文化旅游区” 和“定海海洋旅游度假基地”等“五区一基地”建设,高标准开发一批主题岛、高星级酒店、度假房产、游艇邮轮基地、海上运动、农家休闲等重点旅游项目。策划打造一批主题显明,文化内涵丰富的旅游特色街区,到“十二五”末,力争城区各街道均形成一个以上特色街区。 (三)改革经营机制,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区内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参与我区旅游开发经营。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的整合、改造和提升。扶持培育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融资,充分发挥其在旅游项目融资和开发建设的优势和带动作用。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部分全额补助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四)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2013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的策划、引进和贷款贴息、旅游宣传促销、重大旅游活动举办、旅游人才引进、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企业奖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专线运营和旅游项目品质提升等内容,并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项目。重点乡镇、街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相应额度的旅游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旅项目的信贷支持,区担保公司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旅游项目担保。国土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涉旅项目,统筹安排相关用地指标。 (五)拓宽营销渠道,加强旅游市场开发。根据我区资源禀赋和项目特色,合理定位市场,科学制定营销策略,以大型节庆赛事为市场卖点,以旅行社、集散中心等大型市场中介商为媒介,以各类宣传手段为推手,提高我区旅游产品知名度,扩大我区旅游市场份额,逐步打响“群岛旅游,定海启航”旅游品牌。区旅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定海旅游品牌的宣传,区级媒体要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免费宣传本区旅游品牌与形象。鼓励各旅游企业加大定海旅游产品的宣传力度,对旅游企业专项宣传定海旅游形象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该宣传经费的30%作为补助。 三、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旅游饭店扶持。鼓励发展高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和主题度假酒店。对在定海海洋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乡镇新建规模1万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高星级酒店项目,优先立项并统筹安排计划用地指标,营业后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50%补助给企业。被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年度“优秀饭店”或“绿色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优秀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际前十名饭店管理品牌并实施管理3年及以上的旅游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旅游景区扶持。每年安排一定土地计划指标用于景区项目建设。对新建或扩建、改建的区级以上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并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后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旅游企业,后二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50%补助给旅游企业。对新获得国家3A级、4A级旅游景区(点)认定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旅行社扶持。对获得我区旅游业发展综合贡献年度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外语导游资格的旅游社专职导游,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接待游客量达到指标的旅行社或其他营销中间商的奖励政策,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获得“省级旅游强镇”、“省级旅游特色村”称号的乡镇、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特色街区打造通过验收后,给予所在街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游企业或个体户开发的旅游特色商品获省、市旅游名优品牌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旅游交通和旅游专线营运扶持。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对投资旅游交通道路、站点设施建设的企业和新开通或挂靠开通旅游专线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六)对区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兴项目、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旅游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健全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旅游业组织领导。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旅游工作制度,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骨干企业、旅游发展区,实行区领导联系制度。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要发挥统一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旅游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力度,完善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度评选旅游工作先进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优秀旅游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强化旅游业发展合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国土、税务、规划、海事、港航、海洋渔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项目的开发,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的服务工作;交通、供电、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文化、农林、水利、宗教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风景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公安、工商、卫生、安监、城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旅游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治理。 (三)强化旅游管理部门职能。区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提出全区旅游业发展阶段性目标,牵头重大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强旅游行业执法管理和服务,对全区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协调,负责对旅游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审核。区级涉旅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事先应征求旅游部门意见。 五、附则 (一)我区之前出台的政策性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对已享受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有关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7月10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视情调整。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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