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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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201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基本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15年、2017年全区分别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站30家、50家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养老机构建设更加协调。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全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年人5张以上,其中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年人4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机构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15年,完成“十二五”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任务,全区机构床位数达到2300张以上;到2020年全区机构总床位数达到3600张以上。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更加完善。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到2015年,全区2%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到2020年,全区3%以上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基本形成以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为基础、养老服务志愿者为补充的养老服务队伍;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专业义工、志愿者服务机制。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健全,行业标准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实施“美丽海岛,幸福养老”工程,按照“照护式、互助式、文化式、标准化、智慧化、专业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老有颐养。 (一)全面深化照护式养老 ⒈强化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镇(街道)要单独或依托养老机构建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老年人口集聚地和离岛社区必须建设具备托养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区财政根据不同标准和规模给予每家新(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7-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区财政根据全区老年人口数,按照人均10元安排运行经费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⒉落实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单独或连片规划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并纳入土地出让招拍挂条件,标准为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产权无偿划归社区;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能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配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⒊加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每个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有1家以上福利院,2017年前全部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达到市级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到2015年,建设完成定海区第五福利院(金塘)、环南街道敬老院扩建、双桥街道敬老院扩建等养老机构项目;新(改、扩)建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应达到总床位数60 %以上,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目标床位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⒋鼓励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出台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文件,在用地供房、投资权益、产权管理、税收优惠、资金补助、人才队伍等方面实现政策创新。力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积极稳妥推进养老机构“公建(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运行模式。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2015年前,全区培育扶持若干家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并制订出台扶持办法。 (二)有序推进标准化养老 ⒌实行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到2017年,区本级养老机构均要达到市四星级标准;70%以上的镇(街道)养老机构要达到市三星级标准。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到2017年,70%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达到市二星级以上标准。 ⒍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实施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逐步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以及高龄老人,确保重点特殊老年人首先得益和“应享尽享”。 ⒎统一养老机构命名。主要接收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命名为颐养院;主要集中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并向社会老人开放的养老服务机构,命名为福利院;为老年人提供托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托老所,命名为居家养老服务站。 (三)创新发展智慧化养老 ⒏建立助老呼叫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助老服务和应急防护机制,应急防护呼叫基本通信费,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到2015年,为全区60%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智能化养老信息设备,2017 年达到90%以上。 ⒐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到2017年,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社区普遍建立空巢家庭、独居老人、病残老人、高龄老人信息库,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动态化管理。 (四)不断强化专业化养老 ⒑提升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加强在职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完善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办学、定向委培,引进专业养老护理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⒒提高养老护理人员收入待遇。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执行,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技术津贴,区级财政给予50%补助。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制度。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按照省、市有关入职奖补的政策执行。在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立公益性岗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⒓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鼓励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企业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医疗业务纳入卫生部门全行业监管。社保部门要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社保医疗定点范围。 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政府向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企业等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专业社工(义工)进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公建(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实施入院评估、养老机构信息公开等机制。 (五)广泛开展互助式养老 ⒕拓展为老志愿服务机制。倡导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加强为老服务志愿者站点和队伍建设;加强院校合作,把为老志愿服务纳入本区在校学生社会实践内容;逐步建立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志愿服务机制,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⒖深化“银龄互助”活动。到2017年,建立“银龄互助”机制的社区(村)实现全覆盖。发挥社区(村)自治组织或老年协会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作用。 (六)着力提升文化式养老 ⒗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阵地建设。巩固提高老年活动中心(室)、星光老年之家、老年电大、文化礼堂等建设。建立老年人文体活动常态化机制,不断探索文化养老、文化惠老新模式。 ⒘加强孝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孝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树立敬老孝亲先进典型。定期开展最美护理员、敬老孝星、老年温馨家庭等创建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加强政策协调,定期研究具体问题和工作措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养老信息化建设、志愿者队伍培育、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等。 (三)强化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住建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预留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发改(统计、物价)、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卫计、安监、商务、残联、税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协同做好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促检查。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区属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属相关部门要细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任务书和时间表。发改、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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