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舟山群岛新区的思路和举措,提出:到2015年,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以上,港口货物年吞吐量达到4亿吨以上。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左右,港口货物年吞吐量达到6亿吨以上。《意见》较为全面地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5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从多个方面着手来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意见》包括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舟山群岛新区管理体制、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全方位深化对外开放、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健全海洋金融支撑体系、保障用地用海和岸线有效利用、强化海洋科技创新驱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创新海岛社会管理和加强组织协调等12项内容。 《意见》提出,设立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工作委员会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员会,适时实行舟山群岛新区和功能区扁平化管理模式,合理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赋予舟山群岛新区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下放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 《意见》要求,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收取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规费收入留省部分全额返还舟山群岛新区。积极用好和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各项资金,加大国家港口建设费倾斜扶持。继续加大省对舟山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13年-2017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省政府在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向舟山群岛新区倾斜。省直部门在安排涉海专项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各类资金、国债资金等补助时,向舟山群岛新区倾斜。 《意见》强调,要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模式,首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新区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差别化管理,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对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大宗商品中转储运、现代海洋产业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舟山群岛新区项目建设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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