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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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05-28
定政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我区海运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运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12年全区海运业规模确保达到120万载重吨,力争达到180万载重吨。培育自有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企业1家,10万载重吨以上企业2家,5万载重吨以上企业5家,3万载重吨以上企业15家,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较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大规模的海运、物流企业。积极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服务政策,提高海运业竞争能力,促使海运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定海区的海运业。
  二、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设立区扶持海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海运业发展。
  ⒈实施海运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政策
  ⑴实体型海运(含工程船、拖船)企业。对落户我区的实体型海运企业,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10万元(不含)在1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45%的资金奖励;超过150万元在2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55%的资金奖励;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给予65%的资金奖励。
  ⑵单船(含工程船、拖船)和服务型海运企业。注册在我区的500载重吨以上(含)的单船和服务型海运企业,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3万元(不含)在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资金奖励;超过50万元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60%的资金奖励;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给予70%的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的20%统筹用于充实海运企业转贷基金,并按充实额的10倍给予转贷,但单个企业的统筹额上限为100万,单条船的统筹额上限为20万,达到上限时不再统筹。若企业(船只)在我区落户时间不足5年的统筹资金只享受分红不返还本金;落户时间超过5年的,统筹资金既可享受分红也可返还本金。
  ⒉实施鼓励海运船舶更新、扩大运力的扶持政策
  鼓励海运业做大做强,对购建新船并注册我区的,在投入使用一年后的政策兑现期,根据载重吨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⑴实体型海运企业
  新增0.5万(含)?2万载重吨普通货船,0.25万(含)?1万载重吨油船,0.15万(含)?0.35万载重吨化学品、液化气船,350TEV(含)?1000TEV的集装箱船,按企业当年净增载重吨给予每载重吨15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增2万(含)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1万(含)载重吨以上油船,0.35万(含)以上载重吨化学品、液化气船,1000TEV(含)以上的集装箱船,5000马力以上的拖船,按企业当年净增载重吨给予每载重吨(拖船每马力)20元的一次性奖励。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新增1万(含)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0.5万(含)载重吨以上特种船舶,给予融资额0.5%的贴息,贴息资金在船舶投入使用一年后,分两次在两个政策兑现期内各兑现50%。
  ⑵单船。新增0.8万(含)?1.5万载重吨普通货船,0.4万(含)?0.8万载重吨油船,0.15万(含)?0.25万载重吨化学品、液化气船, 400TEV(含)?800TEV集装箱船,给予每载重吨10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增1.5万(含)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0.8万(含)载重吨以上油船,0.25万载重吨以上化学品、液化气船,800TEV(含)以上集装箱船,8000马力以上的拖船,给予每载重吨(拖船每马力)15元的一次性奖励。
  ⒊实施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并在定海区注册的海运企业,自有运力总规模在0.5万(含)?1万载重吨的,在实际营运次年起3年内规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部分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自有运力总规模在1万载重吨(含)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0.5万载重吨以上,按《浙江省海运企业净增运力水路运输管理费用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规费优惠。
  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⑴海运企业发放的合理工资,允许按实计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⑵海运企业如遇严重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当年所得税可视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
  ⑶对海运企业的运输船舶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⒌实施鼓励海运企业培育、引进职务船员和吸纳农渔民转业船员政策
  ⑴实体型海运企业培养、引进持丙类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证书的高级职务船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船员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费补助。
  ⑵实体型海运企业或单船,安置已参加各类船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定海区农渔民,雇用关系在1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分别给予企业2000元/人及农渔民转业船员300-8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⒍实施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⑴对积极吸引单船挂靠、对挂靠单船进行规范管理、为挂靠单船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型海运企业,其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管理服务费补助。
  ⑵鼓励海运企业与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合资合作,促进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运输业务从本企业分离后向专业化的海陆运企业转移;鼓励海运企业与陆运企业、仓储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海运企业由单纯的承运企业向物流经营企业发展。海运企业实施上述合作重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海运企业由单纯的承运企业向物流经营企业发展的,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物流业发展用地。
  ⑶鼓励单船转变为实体型海运企业。对由单船转变为实体型海运企业的,转变当年即可给予享受实体型海运企业的所有扶持政策,实体型海运企业与单船的政策差额,在企业营运一年后的政策兑现期内给予兑现。
  ⑷鼓励海运企业节能降耗,对能耗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海运企业,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⒈政府积极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海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部门为我区海运企业提供有效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要针对海运企业资金周转的特点,调整信贷结构,专门安排扶持海运企业发展专项贷款额度,在信贷政策、利息优惠上给予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以适当形式,为银行的海运企业贷款业务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并在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统一给予30%的费率折扣优惠,同时提供各类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⒉区政府扶持海运协会建立海运企业转贷基金和海运业专业担保机构,为落户我区的海运企业提供转贷资金,重点为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海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三)实施重点海运企业培育政策
  为支持海运企业做大做强,区政府每年一次对重点培育海运企业进行认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当其不符合认定条件时,从次年起不再享受重点培育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重点培育海运企业认定条件为:企业运力规模为干散货船注册运力3万(含)载重吨以上(特种货物运输船可按1:2折算为散货船载重吨位),且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
  重点培育海运企业除享受有关海运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⒈实施重点培育海运企业区领导直接联系制度。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海运企业的,明确一名区领导为联系人,实行区领导直接联系制度。同时明确区海陆运管理办公室为重点培育海运企业的直接联系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重点培育海运企业主要经营者提供医疗服务,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在定海区职能范围内为重点培育海运企业主要经营者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重点培育海运企业的党组织管理、先进推荐等工作,并为重点培育海运企业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参政议政渠道。
  ⒉实施重点培育海运企业特殊扶持政策。为鼓励重点海运企业快速扩张,提升档次,区政府在企业兼并、上市、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重点海运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350万元的,超过部分给予80%的财政奖励。
  ⒊区政府创造条件优先为其提供优惠的企业办公用房。
  三、营造海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区政府单独成立海陆运管理办公室(挂在区交通局),作为我区海、陆货物运输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海运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政府支持海运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鼓励协会在信息化平台建设、人才培训、政策咨询、船员中介、金融保险等领域为海运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每年组织一期海运企业培训班,邀请法律、港务、海事、税务、证券、保险等相关专家授课,不断提升我区海运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综合素质。
  (四)建立海运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每年不定期召开发改、财政、税务、交通、海事、港航、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的海运业发展联席会议,集中协调解决海运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务征管、融资、行业管理、公共服务、招商引资等各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对引进2万载重吨以上实体型海运企业的实际引进人,在企业落户一年后,按1元/载重吨给予一次性的招商引资奖励(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各乡镇(街道)、交通、港务、航管、海事及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为海运企业办证、审批设置绿色通道,降低和减少各种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海运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七)乡镇(街道)、部门支持海运企业发展工作,列入区委区府对乡镇(街道)、部门的考核内容。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注册在定海且税收归属定海区财政的海运企业、船舶。
  (二)本意见所指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单船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对有特殊需要的重点培育海运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一企一策”。
  (四)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兑现一次,落户不足一年的不予兑现。
  (五)本意见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六)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海陆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转载定海区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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